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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安宁权益是指自然人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秩序不受破坏,正常精神状态不受侵扰的权利。其保护方式有法律保护、行政手段保护等。错误告知、非法窥视、监视、跟踪、骚扰他人、电子设备侵扰、不可量物侵入等是侵害生活安宁权益的主要方式。隐私权是指禁止行为人使用非法手段收集并披露自然人的私人活动、联系方式、健康等与公共利益无关且自然人不愿被公共知晓的信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隐私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加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隐私侵权责任,主观过错的考虑需视损害结果的程度而定。隐私权为科技发展提供了价值评判标准,并有利于防御公权力的侵害。现实生活中,生活安宁权益与隐私权存在侵权竞合,两者主体都仅限自然人,当权利人生活安宁与隐私同时受同一主体侵犯时,权利人可选择对维护自身权利最有效的救济途径。生活安宁权益与隐私权关联密切,两者都起源美国,起初生活安宁权益涵盖在隐私权之下,引入中国后,两者开始分离,两者在我国都经历了由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发展过程,未来生活安宁权益也会像隐私权一样由“嫁接保护”发展为立法保护。正因为隐私权与生活安宁权益存在诸多相似,司法实践中多将生活安宁权益作为隐私权的内容加以保护。但是,生活安宁权益与隐私权本质是两种相互独立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不能涵盖生活安宁权益,生活安宁权益应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生活安宁权益存在伦理与道德属性,权利人的容忍义务要高于隐私权人。此外,生活安宁权益是一种消极的、被动型防御权利,而隐私权既能被动防御,也可积极行使。隐私权的责任构成的标准更为严格,将生活安宁权益置于隐私权制度下进行保护会提高公民权利救济的门槛。侵害隐私可能使自然人私密信息被公开,而生活安宁受损会使自然人生活秩序遭受破坏,精神世界遭受打击。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或行为人未向第三人披露可减轻或免除隐私侵权责任。生活安宁权益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当行为人实施了生活安宁侵扰行为,该行为侵扰了自然人的私人空间,且使理性人感到高度反感,则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隐私侵权责任。此时生活安宁权利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生活安宁权益并不是绝对权,为了平息纷争,减少滥诉,如果行为人具有合理理由且损害后果轻微,则生活安宁权益人需履行容忍义务。以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公众人物、当事人同意作为抗辩理由,可能会免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