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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自身具有的传播迅速、突破时空限制等特性决定了其既具有可资利用的工具属性,又具有社会公共空间属性。微博上随手转发未经求证的朋友圈中“非转不可”的消息,论坛上穿着马甲对热点事件中“引发众愤”的当事人拍砖、“人肉”…网民在网络上一个任性的举动,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甚至无形中使自身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帮凶。如同在现实社会中公民的言论行使需要受到法律规制,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如果侵害了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利,危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一般而言,网络言论规制包括保护合法言论和限制非法言论两方面。网络言论规制有利于保障公民言论权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当今世界,英、美、德、韩等国是将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纳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进行保护。在对网络违法言论的打击上,鉴于近年在网络社交媒体传播的大量有害信息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巨大破坏,英、美等国除对网络侵权言论明确进行限制和惩罚外,纷纷加大了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力度。出于对历史上曾经发生的侵略问题的反省,德国对网络言论中涉及历史事件的限制较为严格。韩国首创的“网络实名制”规制措施争议不断却为多国所借鉴。通过察考外国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措施可以发现,作为传统言论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已被各国法律不断固化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随着法治进步,各国对网络言论合法保护和违法限制的边界不断细化。在世界各国加大力度打击恐怖主义的背景下,英美等国借口维护国家安全加大力度对各国网络言论进行监控。我国的互联网起步晚但发展迅速。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负面思维”严重、盲目从众心理,加之我国网民大多是世界观形成中的青少年,网络空间一度乱象丛生。网络造谣、传谣,利用网络肆意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等权益的情况一度高发。相比较而言,作为法律规制内容的保护和限制并不均衡,我国法律对网络合法言论的保护性规定较为简略,而对非法言论的禁止性规定较为详细。为了有效规范网络空间秩序,近年来最高法连续出台了3个专门规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增加了网络造谣、传谣等新罪名。目前,我国用以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着四点不足:限制非法行为的条款多,缺乏对受侵害人的救济渠道;立法重视对社会和国家整体利益的保护而相对轻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部分法律法规特别是2000年前后密集出台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表述雷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违法言论的处罚大多是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几种措施,适用刑事处罚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措施少之又少。低廉的违法成本带来了违法行为增多的风险。针对目前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诸多不足,相应完善措施主要有四点,首先,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激发网络社会活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网民隐私、名誉等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力度;其次是坚持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力求做到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权利平等得到法律保护;再次是继续细化现有网络言论规制的法律规定,使法律与时俱进,以更有效地规制公民网络言行;此外,立法者还需要不断创新网络言论法律规制举措,将我国和国外现行有效的规制措施固化为法律以更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活力和生机,促进网络社会欣欣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