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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一词本为心理学术语,其本意是指人通过拥有的大脑对客观信息加工处理的过程。法治思维是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法律得以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重要部分。如果没有法治思维对法治的支撑,那么法治也只是一种空谈。法治需要通过观念层面的法治思维建构对其支撑。如果缺失了法治思维,思维则缺乏完整性,思维也与法治也无法契合。西方的法治思维根植于依法治国这一观念,同时也不断地融入了自然法的思想和人文主义精神。西方法治思维的演变本身即是时代以及法治的变迁,亦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完整体现。西方法治思维融入了宗教观念并依托抽象思维模式而产生。在西方法治思维中,法律是高于权力的存在,法律需要以人权为基础,这使得人之自由、平等、尊严和理性成为西方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在古代中国,囿于法仍然没有跳出法律工具主义的价值体系,法治思维基本是个伪命题,但是中国古代的著述对于当今法治思维的建设仍然具有借鉴意义。例如:中庸、“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良心”和“良知”等。当下的法治思维建设已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是不完整的,特别是在传统的行政管理领域,其仍偏向于“家长式”的管理思维。在这种管理思维体系中难寻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思维之价值追求的存在。鉴于当下行政管理思维并不完善,同时法治思维并未成型,在当下依法治国之背景下以及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构建法治思维,可通过行政管理特别是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贯彻,推动法治思维的构建与贯彻。对于行政管理法治思维的构建,我们需要立足于宪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同时需要充分吸收国外的法治思维之价值追求,借鉴我国传统思维中的优秀传承,以构建适合我国依法治国之要求的法治思维。以软法思维的传播推动行政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推动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以正当法律原则指导并保障法治思维的价值。通过法治思维的建设,推动当下我国行政管理中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以构建我国行政管理的权利救济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