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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基本定义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和协议约定下,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依法或依约承担的关心照顾义务和危险预防、克服和防损义务。该种义务涉及到民生安全的方方面面,研究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角度论述罗马法上的准私犯、德国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国法上的保安义务、日本法上的安全关照义务、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我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在我国仍需不断发展完善。其次,考虑到社会生活的无限多样性,以及对相对人保护的必要性,似乎以不限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为好,以最大限度发挥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功能。本文从基本定义扩展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并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化、类型化、认定标准化。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主要为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旅馆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育比赛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到民生安全的方方面面,包括学校对学生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雇主对雇员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个人社交活动中“主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产品安全保障义务、医疗安全保障义务、其他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等。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加以规定,而应作为民法的一般性条款,为无法类型化的受害人提供请求权基础。再次,本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进行了论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到底是合同法义务还是侵权法义务,众说纷纭,从合同法规则和侵权法规则下进行考察、分析后,得出结论行为人对原告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是合同法上的义务,也可能是侵权法上的义务。本文认为合同法也罢,侵权法也罢,其适用范围都在扩张,其间的界限模糊是发展趋势。这么一种发展的趋势并不是什么坏事情,相反更加有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特征、维护法益、义务相对性、制度宗旨方面均有不同,经过区辨后可以看出在某种程度上,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更强大的保护功能和更广泛的保护范围。最后,本文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角度进行论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问题上,适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足以保护受害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于例外情形才实行过错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构成为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受到损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四个要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约责任基本构成要件是存在违约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承担范围、责任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范围均有不同,权利人可以据此选择适用要求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关注民生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完善和健全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