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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推动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同时也为天生脆弱的金融体系增加了更多的风险因素。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正在考验着世界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也考验着中国的金融安全。金融监管是政府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发展进行国家干预的制度安排,它以解决金融市场失灵和金融风风险防范问题为主要内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从法律上讲乃是一个金融监管权的法治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金融监管立法有待完善。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权的研究,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法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成熟的中国金融法学理应有能力对此作出回应并给出自己的答案。
为此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权法治重构的命题,对中国金融监管权有效性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以当今世界金融执牛耳者的美国为范例,在对金融监管权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美国模式为研究视角,对比分析我国的金融监管权现状和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局限性,通过总结金融监管权美国模式的经验来揭示金融监管权所显示出的发展趋势和规律性,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权法治重构的法律维度及其对策。以期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金融立法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有所裨益。
金融监管权是一种新型的经济职权,具有内容法定性、主体多元性、社会利益本位等特征。美国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权重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面临混业经营趋势的挑战,我国金融法必须在金融监管权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框架、金融监管分工结构框架、监管协调与合作体制等诸多方面进行法治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