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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和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类型逐渐兴起,导致传统的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知识、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距日益明显,而这些方面的差距会减损消费者一方作出理性消费决定的能力,最终导致消费者对已经做出的消费决定或者消费行为后悔不迭。更有甚者,如果经营者一方利用先进的交易方式、诱导性的不正当营销手段以及复杂难懂的专业知识优势等促成双方订立消费者合同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订立消费者合同的过程中看似平等,实质上却是不平等的,而且消费者在合同阶段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被损害的危险,而事后消费者又找不到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来保护事实上已经受损的合法权益。撤回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立法宗旨在于矫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消费者合同阶段的实质不平等地位,保护消费者的意思自由。我国2013年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交易情形下七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因此,撤回权在我国已经上升为法定权利,成为一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将对这一权利展开具体的论述。第一部分界定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介绍消费者合同的概念,具体阐述撤回权的概念、性质,比较撤回权和与之较为相似的合同撤销权的区别,进一步明晰撤回权的涵义,为后面的论述打好基础。第二部分分析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消费者享有的撤回权作为消费者的单方解除权,突破了民法上的契约严守和契约自由原则,因此必须说明撤回权制度立法的正当性基础,而保护消费者的意思自由、追求合同实质正义以及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正是它的重要基础。第三部分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撤回权进行比较法考察,撤回权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冷静期(cooling off period)条款,之后逐渐发展成熟;德国规定的消费者的撤回权一开始散落规定在各种单行法规中,经过2002年债法现代化改革后,实现了消费者的撤回权规定的法典化;欧盟则通过颁布各种指令来规定消费者的撤回权,并且通过努力积极寻求撤回权规则的统一。虽然各国对撤回权的立法规定各有特点,存在差异,但从总体上来说,撤回权制度在不断地演变和发展,并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重点从解释论的角度解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撤回权的具体规则,其中主要分析我国撤回权规定的涵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结语部分表明因为撤回权作为一种舶来品,其在我国是立法移植上的又一次尝试,未来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逐步完善撤回权的具体规定,以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形成,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