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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职权主义模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了调整,基本上实现了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模式(从法条上)。但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对侦查程序几乎没有做任何调整,仍沿用原来的行政式的单方面追究犯罪模式。其修改的效果如何呢?这就象进攻一座城池,不先想着怎样才能攻破侦查程序这道大门,却先陶醉于对内城的改造(审判程序),真乃空中楼阁,思维的乌托邦。带着这种反思,笔者认为,对侦查程序改造的重中之重,乃是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使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让侦查程序真正走入诉讼形态的轨道。 本文除前言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约31000字。 第一章论述了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笔者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法治理论,二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三是人权保障理论,四是程序正义理论。 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西方主要国家(包括日本)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考察。首先,在司法审查的主体上,西方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赋予了具有中立地位的司法官(这里的司法官一定是和审判法官相互分开的)。其次,在司法审查的方式上,笔者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司法授权,即侦查机构在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之前,要经过司法官以令状形式的授权。二是针对羁押的正式的程序性听审,西方国家都实行羁押分立制度,在逮捕嫌疑人之后,必须尽快的将其解送到司法官处,由司法官就逮捕的合法性,是否羁押和释放做出决定。当然,听审的程序各国有所不同,一般的英美国家采取控辩式,大陆国家采取司法官单独讯问的方式。三是司法救济,有权利就有救济,笔者以羁押为例,分析了西方国家的救济方式和途径。四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方国家都普遍建立了此项制度,只是排除证据的范围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排除了非法获得的口供,对非法获得物证是否排除各国规定不一。再次,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笔者将其分为针对人身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和针对证据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两个方面,并在每一项下以列举的方式讨论了具体的侦查措施。 第三章是我国侦查程序运行的现状。笔者首先论述了我国现实立法中对侦查行为的控制和监督,其表现为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检察和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