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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法律人都一直在孜孜不倦的探讨司法的确定性问题,以期使司法活动更具有正确性。基于此,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学界总是有两个截然不同、尽管是复杂多样的群体在强烈论战。其中一个派别认为,法律不属于政治的燕尾服,提出在专业水平非常高的审判者眼中,起码一定时间里,在安定的环境中,就算出现最疑难的司法案件,都能够做出正确的司法判决。但是另一个派别却主张,法律只是一根输送政治决定的管道,主张审判者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波斯纳在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绝对确定论与绝对不确定论加以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司法相对确定性理论,不仅在理论上为两派之争找出了一条折中路线,在实践上也能更好地处理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关系。鉴于此,我的研究引入波斯纳的司法相对确定性法律理论。法律形式主义强调的绝对确定论认为通过逻辑可以得到唯一正确的司法裁判结论,波斯纳对此提出的质疑是绝对确定论过于坚持自给自足,根据是绝对确定论忽视了社会事实对法律的影响。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答案”论主张法官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该对法律做出“整体性阐释”,波斯纳针对这一理论也质疑不切实际,根据是没有价值观等等的同质,无法就某个复杂案件做出唯一正确的司法判决。裁判结论的不确定论主张人们除要接受据法司法外,还要接受不据法司法。波斯纳对此提出的质疑是不确定论不太适合用以证明一个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确定论包含的许多方法比较适合用来得出结论或者作为引导思想。波斯纳在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绝对确定论的质疑和对德沃金唯一正确答案的质疑以及裁判结论的不确定论的质疑中,提出了“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理论,以“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作为司法相对确定性是否实现的标准。在波斯纳的司法相对确定性思想中对司法相对确定性含义的界定,是指司法判决不是被法官一时的喜怒哀乐,也不是某个法官单独决定的,更不是由权力运作决定的,即并不是绝对的确定,也不是朝令夕改一样的不确定,并且总是伴随有能够对人产生说服力的、尽管并不是能对所有人产生说服力,或者对每个人产生的说服力不一样的解释,随着这种解释,就可以进行适当修改的判决的性质。为了实现司法相对确定性,波斯纳主张了司法相对确定性的两种实现方法,一种是实用主义哲学,另一种是经济学。实用主义哲学贯穿了波斯纳对司法相对确定性问题的整个研究过程,体现在方方面面。在实现司法相对确定性时,波斯纳使用的实用主义方法主要有反基础主义、怀疑主义等。而经济学的引入可以让司法游戏变得更像科学游戏。当然,波斯纳在这里使用的游戏一词是从维特根斯坦提出的“语言游戏”的角度来应用这一词,即社会活动都由一套规则调整。并且实用主义哲学和经济学并不是完全独立,互不相干,而是存在着共性,这种共性可以使实用主义哲学和经济学更好地实现司法相对确定性。鉴于我国当下推行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大背景,波斯纳的司法相对确定性理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当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发生矛盾时,法官可以在波斯纳的司法相对确定性思想指导之下进行思考,做出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找到平衡的判决。波斯纳的司法相对确定性思想对于解决“法条主义者”和“怀疑主义者”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法条主义者强调实在法律体系可以解决所有法律问题。而怀疑主义者认为法律不过是强者统治弱者的工具。当然波斯纳的司法相对确定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如中国)应用方面有困境,针对这些困境,也有相应出路。简言之,经济学和实用主义哲学是实现方法,交谈意义上的法的客观性是标准,司法相对确定性思想是结果,法律人应当摒弃掉司法判决要么应永恒不变,要么应完全遵从法官个人意志的观点,应当将司法相对确定性作为司法活动的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