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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到法律的确认、保护和救济。民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是消极保护,即事后救济,不能真正实现健康权保障。而卫生法的保护是积极保护,即事前救济,能够真正实现健康权的保护。近年来,诸多损害人们健康权的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基于此,本研究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卫生法的角度对保障健康权进行研究。其目的是阐述制定卫生基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完善相关卫生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与对策,为建立健全、统一的卫生法制体系提供理论基础。本文采取了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对健康权的卫生法保障进行探讨。本文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介绍健康权的基本理论、性质、分类,以及卫生法保障健康权的意义;第二,介绍健康权的卫生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从卫生执法的角度上,分析健康权的保障;第四,公民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对危害健康权的事前救济、损害健康权的事后救济以及侵害健康权公益诉讼等途径救济。本研究得出的结论:(1)我国应在宪法中确立健康权,并制定卫生基本法;(2)卫生法保障健康权是赋权性保障、受益性保障与防范性保障,能真正促进健康权的实现;(3)强化危害健康权事前救济机制,确立健康权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