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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权关系涉及到实务当中的许多问题,如刑事诉讼实践当中热议的庭审阶段的辩护冲突问题;庭前会议当中律师的辩护权限问题;以及此次司法改革中正在尝试建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权利地位问题等。当然,如引言所述已经有不少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本文中笔者尝试用不同的视角,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出发,梳理出哪些辩护权是由被追诉人单独享有的,哪些是由被追诉人与律师二者共同享有的,哪些则是由律师单独享有的。进而研究针对被追诉人单独享有的辩护权,哪些必须是由其亲自行使,而哪些则是可以委托律师行使,以及委托律师行使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针对二者共同享有的辩护权,则要重点分析当二者在行使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其中哪些辩护权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被追诉人,哪些归属于律师,以及其他例外情况。针对律师单独享有的部分,则要探讨其中哪些存在被追诉人同样行使的可能性。希望通过上述研究分析能够理清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权关系,为解决实务中被追诉人及律师之间有关辩护权的问题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包含了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重点论述了有关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辩护权关系的理论问题。主要包含了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刑事辩护的内涵与价值。第二,刑事辩护权的主体,以及律师辩护权的来源、性质。第三,基于以上理论问题的讨论,得出了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本质上的民事代理关系。第二方面,梳理《刑诉法》、《解释》及《规则》等法律规定中的被追诉人与律师的辩护权,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第三方面,介绍域外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方面,对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权关系提出建议。建议的提出,同样是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而分别进行。第一,对被追诉人单独享有的辩护权。对于此部分辩护权可分为必须由被追诉人亲自行使与可委托律师行使两个部分。在委托律师行使此部分辩护权时,应当注意到特别授权的问题。第二,对二者共同享有的辩护权。在分类的基础上,分析当二者在行使中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程序是什么,如要进行协商、告知等,以及最终以谁的意见为准,相应的原因是什么等。第三,对律师单独享有的辩护权。既然如上文所述,律师的辩护权源于被追诉人,那么在理论上被追诉人似乎也有行使此部分权利的可能。通过对律师单独享有的辩护权进一步的分类,同样在分类的基础上分析每一类别被追诉人是否具有行使的可能性,并分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