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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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规模逐年扩大,且其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超过全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增幅,未来市场占比可观。鉴于此,不管是中小型保险相关企业,还是大型保险相关企业,都在积极布局保险科技,开拓互联网保险业务,以获取保险互联网化发展的新势力。然而,互联网保险自身去中介化、虚拟化、小额高频和科技化等特性,使其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各种弊端。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大多通过消费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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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规模逐年扩大,且其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远超过全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增幅,未来市场占比可观。鉴于此,不管是中小型保险相关企业,还是大型保险相关企业,都在积极布局保险科技,开拓互联网保险业务,以获取保险互联网化发展的新势力。然而,互联网保险自身去中介化、虚拟化、小额高频和科技化等特性,使其在为消费者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各种弊端。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大多通过消费投诉反映互联网保险相关经营机构存在误导销售、捆绑销售、可回溯管理不健全、用户信息泄漏、违规经营和非法经营等问题。尽管监管机构近几年为整治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包括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发[2020]13号)、《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和《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2]13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从银保监会披露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数据来看,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因此,本文拟从互联网保险视角切入,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面临的风险、权益受损的情况进行类型化研究和描述性统计分析,力求找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根源,并尝试构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监管体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通过研究背景、国内外有关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挖掘出本文的研究价值点,确立主要研究方向和内容后,选用文献资料研究法、描述性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展开研究;第二,在确立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和特性后,结合2015年至2021年间涉及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经典诉讼案例分析,梳理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面临的保险消费风险,并通过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的相关数据对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做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而归纳总结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根源;第三,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各个层级扮演的监管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找出监管的不足结合国外有关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经验,并提出构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初步思路,基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特色,提出“四位一体”的中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第四,根据全文研究内容归纳总结研究结论,并根据研究结论,借鉴国际经验,从宏观、中观、微观和媒体视角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监管的政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得到六点结论。第一,互联网保险的特性决定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不同于传统保险消费者,其权益面临更加复杂的增量风险。第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根源可总结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互联网保险市场失灵;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制不完善以及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具有局限性。第三,加强政府监督是促进互联网保险消费权益保护及其监管的核心,可通过完善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效力、优化互联网保险纠纷化解机制等途径实现。第四,企业内控为监管机构实施行政管理措施创造条件,是构建“四位一体”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基础。第五,行业自律一方面辅助政府监督,另一方面为企业内控营造环境,是“四位一体”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第六,社会监督层面主要发挥媒体、独立第三方机构以及互联保险消费者自身的监督作用,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建设“一体化”格局提供动力。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体现为:第一,分类探析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面临的风险以及权益受损的根源。即本文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热点切入,通过案例分析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做类型化研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做描述性统计分析,进而剖析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根源;第二,初步构建“四位一体”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即针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及其根源,从政府监督、企业内控、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探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层级及其机制,将国际经验与国内互联网保险实际相结合,尝试构建了“四位一体”的多层次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具有创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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