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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航运实践中的无正本提单交货问题,即无单交货问题。无单放货,是指负有凭单交货义务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监管人没有凭正本提单而交付该提单项下的货物的行为。本来,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善意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在疏港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等诸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事实上,并非所有无单提货人均出于善意。有的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力到银行赎单导致单证不能转到其手中,有的原来就存在欺诈意图而不去银行赎单。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无单放货产生的海运纠纷便不断出现。然而司法界、学术界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相关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至今尚无定论,长此以往,必然不利于外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实属必要。由于篇幅与精力所限,本文选择其中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第一章论述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的关键问题与前提条件就是提单的法律性质,明晰了提单的性质,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就迎刃而解。一直以来学术界对提单的法律性质存在较多争议,相比而言,笔者比较赞同提单在不同环节表彰不同权利说,然而在此新说的基础上,笔者更进一步认为:在提单流转过程中,提单是一种占有权凭证而非所有权凭证;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在信用证结算中,提单起到了担保物权功能。因为提单在不同领域有不同性质,所以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正确的观点是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二章论述了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在无单放货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所以本部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就无单放货问题上存在诸多不同,如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免责和责任限制、诉讼时效和诉讼管辖等。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与相关法律规定,应允许当事人选择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然而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往往对当事人的选择权进行限制,以前一直将无单放货视为侵权行为,近年来又将其视为一种违约行为,留给当事人选择诉因的机会比较少,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本文第三章论述了无单放货责任的抗辩问题。并非所有的无单放货行为承运人都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有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不必承担责任。近年来,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可以无单放货问题,似乎合理说占了上风,然而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记名提单应保证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同时还应当凭正本提单。除此以外,本章还讨论了其他情况下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否可以进行抗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