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强奸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在定罪量刑方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以致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在不同的地方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损害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因此,本文通过杜某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际实施偷摸一案对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强奸罪预备、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定罪与处罚等问题进行剖析。从而指出:以奸淫为目的偷摸行为如果让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现实的紧迫危险境地,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已经构成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既遂,而应成立强奸罪的未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实施性交为目的,与猥亵儿童罪的本质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犯罪可以做微罪不诉处理。全文约两万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案由。第二部分介绍了基本案情,杜某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际对被害人实施偷摸行为一案的详细过程。第三部分指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第四部分归纳了处理该案的主要分歧意见,本案涉及的基本问题是:第一、杜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第二、如果杜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那么是构成何罪?是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罪?其三、杜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结束形态?是犯罪预备?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其四、对杜某是否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第五部分对杜某利用被害人熟睡之际实施偷摸行为作出了详细的研究结论,指出:杜某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构成犯罪;虽然杜某的行为在某些犯罪构成方面符合其他犯罪,如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是笔者通过认真地分析研究,认为杜某以奸淫为目的实施的偷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强奸罪对杜某的行为予以评价;杜某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达既遂,属于强奸罪的未遂;但杜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且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故对杜某可以做微罪不诉处理;最后,总结了对杜某应以强奸罪(未遂),作微罪不起诉,交社区帮教处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