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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程序接口,是使得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部分。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应用程序接口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其具有极强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相关版权争议日益突出。有关应用程序接口的典型案件莫过于“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案,该案历时6年,虽然在2016年5月美国法院以“合理使用”制度判决谷歌公司无需赔偿,但这场版权界的“世界大战”所引发的争议并未结束。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出现相关案例,但这一天终将来临。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但其中却未涉及应用程序接口这一新技术。在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虽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但司法实践标准难以把握,导致该问题尚未能有效解决。因此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来对相关问题细化分析,以求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探索解决之道。第一章:应用程序接口的基础理论。介绍应用程序接口的定义,并按照其结构特征将其分为文字性要素和非文字性要素部分。并点明版权保护的理论渊源和版权限制具有现实意义。第二章:应用程序接口的可版权性分析。根据应用程序接口的结构特征分别分析,对于认定文字性要素属于表达毫无争议,因此可版权性分析只要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来认定;而对于非文字性要素,其争议较大,因此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进行分析,属于“思想”的部分直接剔除,属于“表达”的部分用独创性标准来认定。第三章:应用程序接口的版权限制。一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四要素分析;二是为了避免版权人滥用对必要相似或“标准化”部分的版权,利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推论进行限制,从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维护公共利益。第四章:完善我国应用程序接口版权制度的建议。我国目前的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增加一般条款,并将“科技型合理使用”作为弹性条款;同时也需要对必要相似和“标准化”部分进行个案分析个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