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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能取得什么样的实际效果,取决于有关因素对这一原则影响的大小。从法的实效的一般理论可知,影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效果的因素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内涵的模糊性、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以及国际法运行的非强制性。然而有关学者却仅仅只看到了国际法运行的非强制性及其消极影响。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及以后的传统国际法律文件并未明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从而导致了传统各国主权理论关于这一原则内涵解释的差异。传统主权理论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等同于国家主权原则,并认为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直接体现为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权利。按照对国家权力和权利的理解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内涵,二是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包括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和平等权。《国际法原则宣言》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解释,并重点强调了平等的要素。但宣言未明确指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否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并且宣言没有对各种平等的要素进行进一步划分。宣言这些缺陷导致了现代主权理论对这一原则内涵的不同理解。因而国际法和主权理论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是这一原则被滥用的主观根源。 之所以主权理论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没有统一的解释依据。在现代国际法上,依照公认的国际法解释规则对国际法律文件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内涵进行解释,能够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按照这一标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对外主要体现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即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和自卫权,国家平等原则包括法律上的平等和功能上的平等。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抽象的,现代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本内涵的具体化为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因此,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内涵的模糊性这一因素有消除的可能。 传统国际法没有明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地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础性地位的缺失使得这一原则在国际关系中难以得到广泛的遵守。这是传统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现代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使得这一原则的地位不再成为影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效果的因素。 国际法运行的非强制性影响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实际效果。在国际法的创制方面,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约着具体化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效力范围,二是制约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具体化的程度。在国际法的实施方面,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基本权利的实现方面。尽管现代国际法的运行方式整体上仍然是非强制性的,但国际法由弱变强的趋势表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运行将会取得越来越好的效果。相比较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被破坏的场合,国际法实践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得到了更为广泛的遵守。 通过对上述三个影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效果的因素进行辩证分析,发现这些因素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些发展使得它们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际效果的影响程度将会逐渐减弱。在现代国际法的框架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会取得越来越好的效果。因此任何否认现代国际法上这一原则的效果和地位的理论都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