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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打击愈发隐蔽的职务犯罪活动,我国在1988年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后97刑法将其作为第395条第1款。虽然该罪自设立至今几经修改,其立法价值、犯罪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等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职务犯罪刑法遏制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在法学理论的一般指导下,具体研究该罪的司法适用,厘清其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就非常有必要了。本文第一章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首先回答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罪名两个基本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进行了介绍,对我国与境外有关该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第二章以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审视,特别是对该罪的犯罪行为本质——持有作了深入分析,为解决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与尴尬找到了钥匙。第三章对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犯罪数额、犯罪自首等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并结合该罪的特殊性,就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提出了建议。第四章着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诉讼活动,对该罪的追溯时效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建议国家设立“不义之财”主动上缴账户;对该罪的证明责任、“说明”的时间两个饱受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行为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无论行为人在何时进行“说明”,司法机关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处置;最后对该罪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研究,主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