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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一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借助国外传统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多种新的运营模式。这些新的运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很多发生异化,触及法律的边缘,从而集聚了许多风险,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之所以会在国内产生多种异化模式的P2P网络借贷,主要是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商业信誉的欠缺,使得依靠个人信用运营的传统P2P网络借贷难以在国内发展。而国内长期的金融抑制环境使得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加之普通民众投资理财观念的觉醒,这些因素都促使P2P网络借贷走出传统模式进行创新以适应国内金融市场。然而由于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很多法律法规尚未对其及时合理规制,致使创新模式变异成触及法律底线的异化模式,甚至涉嫌犯罪。2011年起,不断发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跑路事件,严重影响了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危机金融市场秩序,使得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规制成为必要。本文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异化模式的分析,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为中最易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刑法规制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研究。首先P2P网络借贷异化模式触及犯罪的情形在国内已经愈演愈烈,急需规制,而P2P网络借贷又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要审慎的对待新生事物。这就需要充分考量刑法的介入程度,在刑法规制P2P网络借贷犯罪的过程中,应秉承着刑法谦抑性精神,谨慎介入,使刑法顺应金融市场改革方向。在认定犯罪时遵循实质解释立场,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量刑方面遵循刑罚轻缓化,做到既打击犯罪,又不阻碍金融创新,最终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体到P2P网络借贷犯罪最易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应当以上述基本原则对P2P网络借贷中的涉罪行为进行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废历来存在争议,由于其对维护金融秩序的积极意义,目前尚不宜废除,但应当对其犯罪构成进行进一步明确,采用限缩解释进一步完善,增加非刑罚处罚制度、增加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