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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土地类型,大多用于建造公共设施、旅游、工矿等,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及住宅的商业化推进,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其本身的商品属性也不断凸显。也正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后期监管的不利,许多国有建设用地被闲置,土地利用率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目前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的发展,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为了实现土地自身的价值,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成为重新分配资源的关键。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保证土地价值的实现,提高国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还有利于规制行政权力,保护私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研究并完善该制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主要是介绍了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基本理论。以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为切入点,概括出了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这两种方式,并对这两种方式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同时,提出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制度具有规制行政权力,保护私人主体权利,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功能。然后以现行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规为切入点,介绍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并分析了该制度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收回条件不明,政府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定位不明确以及收回程序不健全。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建议。首先,通过制定统一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回的法律法规和明确收回条件来建立统一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制度:其次,通过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无偿收回制度,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以“添附之求偿关系”保护原权利人的已有投资等措施来突出当事人的私权主体地位;再次,以通知催告,临时安排他人使用以及规范行政收回权行使程序的措施来完善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程序;最后通过授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等措施来设置行政权力介入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