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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思想直接指导了清末的立法实践,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宝贵精神财富,在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清末内忧外患的局势和他自身的经历有着密切的联系。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司法独立主权的丧失、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变,有识之士纷纷畅言变法,清政府也认识到只有变法才能挽救自己的统治,1902年任命具有多年刑曹工作经历和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深入研究的沈家本和熟悉外国法律的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法律的修订。
在修订法律过程中,沈家本逐渐形成了既主张以法治国又强调道德教化的法治思想、维护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人权思想、以“善、恶”作为适用法律的标准的平等思想、司法与行政分离的司法独立思想等法律思想。这些具有融会中西、贯通古今特点的法律思想,反过来又指导了清末的修律实践,为近代部门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以“仁政”理论体现出来的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人权思想,为中国法律本质上的现代化起了开路作用,其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思想,促进了中国近代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沈家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制度史上的贡献是应该而且必须予以肯定的。
但作为封建官吏,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又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方面,仍然没有脱离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传统,其人权思想与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个世纪后的今天,以现代人的眼光去评判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局限性,难免有“苛责”之嫌。这些不足,与沈家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贡献相比,是微不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