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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五十多年的一体化历程中,取得了一系列非凡成就。一方面,通过历次条约改革,欧盟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欧洲一体化经历了煤钢联营、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货币联盟的发展阶段,并已进军共同外交与安全和司法内务领域。另一方面,每次条约修订后欧盟都能通过政策立法的形式,制订较为合理的政策,确保欧盟在新增合作领域切实发挥影响。而无论是欧盟条约改革还是具体政策制定,本质上都是一系列成功的政府间谈判的产物。作为国际多边谈判的一种特殊形式,欧盟各成员国政府间谈判面临着很多困难,因此其不断取得成功的原因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指出,欧盟制度(包括实体性的机构和非实体性的机制)的成功设计和逐步完善,对于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关键环节——政府间谈判——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的作用。这是欧盟框架内的政府间谈判区别于其他国际多边谈判的主要特点,也是欧盟一体化不断取得成就的重要原因。本文详细分析了欧盟制度对政府间谈判的影响。针对条约改革和政策制定这两大主题,欧盟制度为政府间谈判设计了三种形式——部长理事会、政府间会议和欧洲理事会。这些会议自身的多层级分工谈判机制和投票表决机制促进了政府间谈判顺利进行,而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理事会秘书处和欧洲议会等欧盟机构也通过相应机制,介入到三种政府间谈判中,并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促进了谈判效率的提高,又保障了政府间谈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层级以外其他方面的利益诉求,形成了对谈判的监督。通过一系列相关机制和机构,欧盟制度确实对三种政府间谈判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欧盟制度对于三种政府间谈判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平衡的,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在新的形势下,三种政府间谈判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甚至困境。进一步改革欧盟制度,使之更好地推动政府间谈判进程,必须逐步克服欧盟自身存在的基本矛盾,在超国家、政府间和民主三个维度间取得平衡。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