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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最高限度,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形成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它将直接决定着公司能否成立,公司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公司资本形成还是公司运作时,股东追求其权益的基础和根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是指公司法所确认的,规制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风险的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一项基础制度。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最低资本制度和股东出资形式。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占据着基础地位,公司的其他制度都是在这一制度基础上展开的。因此,研究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系统地探讨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法律问题,通过法理分析、国内外立法比较,试图为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基本理论。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对资本的界定各不相同。公司资本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等。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将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混为一谈,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的初始财产,是一个静态的财产,而公司资产则是一个动态的财产,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发生变化。公司资本对公司的成立至关重要,而公司资本形成过程是公司资本得以确立的一个基础过程,笔者通过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含义的界定,指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所包含的内容,使人们对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为了更好地研究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对西方各国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予以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类型。对三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予以介绍,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三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的利弊。然后,对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进行剖析,指出我国公司法仍奉行法定资本制,与以往公司法相比有改观的是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第三部分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量的因素——最低资本制度。对人们最初在公司法中设置最低资本制度的作用予以说明,最低资本制度设置市场交易门槛,保护交易安全,是为了避免法益冲突,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立的。通过对各国有关最低资本立法的比较,指出两大法系立法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最低资本的规定已无硬性要求,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仍坚守着最低资本制度的规定。对最低资本制度在我国规定的变迁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最低资本的规定呈放松趋势,并指出最低资本在我国就是指最低注册资本。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予以法理探析,得出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而不会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的无序竞争。第四部分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重要内容——股东出资形式。首先,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理念进行分析,就股东出资形式而言,既能实现效率又不失安全,既确保自由又不无视政府正当性干预的制度设计才是最优的,要保持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平衡。通过各国股东出资形式规定比较,可以看出现金出资是一种最常见的股东出资形式,将现实生活中借贷出资的两种类型予以分析,把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可能性、独立转让性、实益性作为现物出资适格条件,并对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这两种重要现物出资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第五部分是建立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一些缺陷。我国现行公司法选择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类型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变化,应予以变更,宜采取折衷授权资本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弊端,我国应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建议应废止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商誉作为股东出资形式,通过对商誉现物出资适格条件的分析,我国公司法应允许商誉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