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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新类型、新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也越发复杂、高难。以往解决刑事案件的专业问题只能依靠鉴定制度。但由于专业问题的晦涩难懂,鉴定过程的封闭不公开,再加上当事人也不具备完整的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这些都不可避免的会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疑惑。为了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经验不足,立法的规定也较为原则与模糊,导致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的发展存在诸多阻碍,这一方面会打击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专家辅助人制度日渐虚名化;另一方面也会妨碍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使其参诉流于形式。笔者在阅读大量的文献材料后,全面的分析了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对促进司法公正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专家辅助人的基本内容。从定义上对刑事专家辅助人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刑事专家辅助人的特点,从而体现出刑事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意义。第二部分是域外制度的考察。通过对美国专家证人制度、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俄罗斯专家制度和日本的辅佐人制度进行分析与研究,从中归纳出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可借鉴之处,为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从我国实践出发,提出了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模糊,选任资格缺乏统一标准,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参与诉讼的程序不完善,权利救济与违法追责制度缺失等,以此说明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想。以前述理论问题为基础,针对目前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不足,立足于我国国情,从现实出发,再加以国外先进的相关制度,提出一系列完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