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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特质推理是指观察者在没有特定目的和意识的情况下,根据他人行为信息推论人格特质的过程。如,看到一个女孩扶老人过马路,人们会自发地推断“乐于助人的”这一人格特质。这种推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了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认知和解释,对个体的社会判断和人际决策等诸多方面均存在重要影响。因此,近几十年来,自发特质推理一直是社会认知领域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自发特质推理领域的研究,总体来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着重考察个体是否会自发激活行为句子隐含的特质概念(即自发特质激活),第二个阶段着重考察个体是否会将激活的特质自发地与行为者建立联结(即自发特质联结)。目前,虽然研究者已经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证明了自发特质激活是成人社会认知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对于个体是否会把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建立联结,不同的研究者持不同的观点。有些研究者发现自发特质推理只包括由行为激活特质的过程,并不包括将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建立联结的过程;而另外一些研究者发现在自发特质推理过程中,个体不仅会自发地激活行为句子隐含的特质,而且还会将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建立联结;甚至还有研究者发现,个体不仅会将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建立联结,而且还会将激活的特质与陈述该信息的人,即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由此引发了“自发特质联结”之争。如果个体自发地将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那么这种联结的加工机制是什么?基于理论的分析,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与特质之间的联结可以通过两种机制获得:第一,自发归因,即个体经过自发地权衡和分析,认为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具有行为句子所体现出来的特质,因此将特质归于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从而建立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与特质之间的联结。第二,自发的简单联结,即特质之所以能够和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并不是因为个体认为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具有该特质,而是因为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与行为句子隐含的特质词被同时编码到记忆系统中,两者由于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邻近性而表现出联结。虽然长期以来,研究者一直认为行为者–特质联结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具有相同的内部加工机制,即简单联结机制。但近期有些研究者发现,行为者–特质联结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在联结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显著强于后者,这种差异分别反映了归因机制的深加工特点和简单联结机制的浅加工特点。由此可见,行为者–特质联结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的加工机制可能不同:虽然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是简单联结机制,但行为者–特质联结可能是归因机制。这就为自发特质推理领域的研究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当前自发特质联结领域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探讨个体是否会将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以及行为者–特质联结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在加工机制上的差异,相对忽视了自发特质联结对个体外显特质判断的影响作用。而这种作用的阐明,对于人们了解自发特质联结研究的实践应用价值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基于上述分析,本论文首先对自发特质推理领域的主要理论观点、研究方法及重要研究成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文献综述,同时对该领域的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在此基础上,本论文进行了四项研究,主要探讨了个体是否会将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行为者–特质联结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的加工机制,行为者–特质联结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是否会影响个体外显特质判断这三个问题。具体来说:第一项研究考察了8岁、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自发特质激活的年龄特点,一方面揭示儿童青少年自发特质激活的发生和发展,另一方面为自发特质联结的相关研究选择特定年龄阶段的被试提供依据;第二项研究考察了8岁、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的自发特质联结现象,即不同年龄阶段个体是否会将由行为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和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第三项研究以11岁儿童、14岁青少年和大学生为被试,通过考察行为者–特质联结和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中的性别刻板效应,比较分析了行为者–特质联结和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在加工机制上的差异;第四项研究通过外显特质评定方法考察了行为者–特质联结和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对8岁、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外显特质判断的影响。上述四项研究的结果表明:(1)虽然8岁儿童在加工隐含特质的行为信息时,还不能自发激活行为句子隐含的特质概念,但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在加工隐含特质的行为信息时,均会自发激活行为句子隐含的特质概念。(2)除8岁儿童以外,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均能够将由行为激活的特质与行为者和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3)无论给被试呈现的是性别刻板一致、性别刻板不一致还是性别刻板中性的照片(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的照片)–特质句子配对,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均能够将由行为激活的特质与照片中的人(行为者或信息提供者)建立联结。(4)行为者的性别与其行为的刻板一致性影响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的行为者–特质联结过程。与基线条件相比,当行为者的性别与其行为刻板一致时,行为者–特质联结得到促进,当行为者的性别与其行为刻板不一致时,行为者–特质联结受到阻碍。这表明,行为者–特质联结的内部加工机制是自发归因,包括一个自发地“权衡采用该特质描述行为者是否合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特质归于行为者”的加工过程。(5)信息提供者的性别与其所陈述的行为的刻板一致性不影响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的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过程。与基线条件相比,当信息提供者的性别与其所陈述的行为刻板一致时,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并未得到促进,当信息提供者的性别与其所陈述的行为刻板不一致时,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也没有受到阻碍。这表明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的内部加工机制是自发的简单联结机制。(6)无论对于11岁、14岁还是大学生被试来说,与基线条件相比,当行为者性别与其行为刻板一致时,个体由行为激活特质的过程没有得到促进,当行为者性别与其行为刻板不一致时,个体由行为激活特质的过程受到阻碍。但是,信息提供者的性别与其所陈述行为的刻板一致性不影响他们由行为激活特质的过程。(7)由于8岁儿童不能建立行为者–特质之间的联结,因此他们对行为者的外显特质判断并没有受到这种联结的影响,但能够建立行为者–特质联结的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对行为者的外显特质判断均受这种联结的影响,他们更倾向于认为表现出特定行为的个体具有其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特质。(8)由于8岁儿童不能建立信息提供者–特质之间的联结,因此他们对信息提供者的外显特质判断没有受到这种联结的影响,但能够建立信息提供者–特质联结的11岁、14岁和大学生被试对信息提供者的外显特质判断均受这种联结的影响,他们更倾向于认为陈述了他人行为的个体更具有该行为体现出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