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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利他还是利己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实,利他行为不仅在人类社会中存在,也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我们通过梳理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阐述了自然界一些动物的利他行为及其特点,以“溯源”人类利他主义的“本源”;同时,又通过人类利他行为双重属性规定——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规定,来探讨人类利他行为的特质,以期对人类利他主义有一个合理的理解。动物的利他行为在自然界广泛存在,人类利他行为与其有相通之处,当然也有内在差异。在人类社会,不同学科对利他主义的定义有差异,但其本质所指大都一致,那就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他者。自然界的利他行为具有固定模式,并且它主要是通过自然遗传而发展下来,它表现出这样一些特征:首先它是一种自然的“种的”选择;其次,它也是一种具有某种群体“社会合作性”的选择;再次,它还是一种动物个体的具有一定能动性的选择。虽然,动物利他行为在当时对自身利益或许有所损害,但从长远来看它是有利于自身基因复制的,也就是说,利他与利己在“原初”的意义上就有某种一致性。人类的利他行为既具有自然属性规定又具有社会属性规定,在自然属性规定下的人类利他行为,与动物的利他行为有着高度相似性,而人类社会属性规定的利他行为,又使人的利他从动物水平超拔上来,并进而理论化为利他主义。正是人的二重属性的这种规定,使人的利他行为既来源于自然、又超越于自然,具有相对于动物而言的既继承又发展的特征。总之,人类利他主义虽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但它却不只是人类“自为”文化的产物,它有其发生发展的自然根源。这种自然根源某种意义上必然表现为人类文化“自为”、“超越”的客观限度,而我们也只有尊重其自然基础,在其合理的自然界限内倡导利他主义,才能真实地、现实地为人类社会的美好添光加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