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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等诸多具体人格权,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扩张。在人格权概念的发展过程中,围绕人格权是否应该法定化,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使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大,而人类对自我人格的保护意识亦同时增强,从世界范围看,保护人格利益、制订人格权法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所共同面临的任务。人格权的法定化在理论上有依据,也是时代的要求;通过宪法规范来确认人格权,通过民法规范来保护人格权,从而建立完备的人格权制度,可以更好的保护人格权。互联网的低成本和少限制,使得网络逐步取代传统的报纸、电台和电视,成为人们交流信息的最重要的平台。在网络言论中我们不但能找到正当的见解,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的拘束,也看到了攻击、谩骂、诋毁、诽谤或侮辱等各种形式的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与以传统方式侵害人格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科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运作特征,使得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呈现出有别与传统侵权的特点。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的侵权主体包括网络用户、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中的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nternet PresenceProvider)。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言论发布者、转载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在言论的发布、转载或为发布、转载提供平台服务时未象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尽到了注意义务,那么他就是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受到的合法利益的损害不仅有精神上的还有财产上的,而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财产性损害的范围在扩大。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受害者只要证明其所受的损害与网络言论之间存在联系的可能性就达到了证明的目的,而证明不存在这种联系的责任由发布言论者承担,如其不能证明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与网络言论之间不存在联系,则因果关系成立。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的侵权主体不但可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还可以言论的真实性、受害人系公众人物及正当评论等特殊抗辩理由进行抗辩。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因案情的不同既可以单一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为了给予受害者更完全的救济,在发挥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好的保护人格权,必须在立法上进一步具体人格权体系,确立一般人格权规定、正确界定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解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诉讼管辖权问题、平衡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等,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技术手段控制和政策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