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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基础。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去约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已经越发的显得力不从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环保领域陆续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环境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对环境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旨在发挥刑罚在抑制环境犯罪中的威慑作用。但由于我国专业化的环境犯罪刑事侦查工作起步较晚,打击环境犯的司法体系相对薄弱,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还存在系列有待改进之处。本文主要划分为三个部分对环境犯罪侦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环境犯罪侦查的概况。首先,以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对环境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以此引出环境犯罪侦查的概念及特点。其次,结合环境犯罪侦查的路径,阐述了环境犯罪侦查的法定机构及其相应的程序规制。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环境犯罪侦查机制运行中的问题。首先,环境犯罪侦查案件管辖问题,主要结合属地管辖、专业管辖、普通管辖展开论述。其次,环境犯罪侦查工作的衔接问题,主要论述了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以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问题。再次,分析侦查机关对于环境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能力的欠缺。最后,就环境犯罪危害结果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存在危害结果难以估值、危害范围难以确定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环境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措施。首先,通过分析目我国目前各地设立环境环境警察的相关情况,提出我国建立环境警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而建构专业化环境犯罪侦查体制;其次,从加强环境执法部门与刑事侦查部门的信息交流、通力合作,协调环境行政执法机制与环境犯罪刑事侦查机制;再次,从规范环境犯罪取证体系,加大环境犯罪取证力度,建立环境犯罪鉴定体系方面,来完善环境犯罪证据收集制度;最后,利用行政检察监督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犯罪侦查,建立环境犯罪侦查权力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