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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融合了物保与人保的双重优势。一方面,担保的共同性弱化了单项担保措施的不确定所造成的债权实现风险,同时又因为担保价值的累积而强化了债权实现保障;另一方面,担保的混合性丰富了债权人于担保条件成就之际切实可行的选择方案,使担保物权的排他特性与保证债权的简便受偿相得益彰。基于混合共同担保对债务人的增信作用,债权人授信于债务人,双方之间的交易得以展开。由此,一旦债务人到期资信恶化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因授信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将会落为现实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允许债权人将现实化的风险转出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处,各担保人因此形成风险共同体,以各自对交易促成的原因力为依据,分摊交易风险。但担保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仅就其风险共同体内产生,并以公平为基础依据。而在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效率才是解决市场问题的首要准则,债权人也因此获得向任一担保人寻求全部清偿的选择权。担保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全额清偿义务与其在风险共同体内所应分担的责任限额之间存在明显裂痕,弥合的方法只能诉诸于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自此,文章所要论述的核心问题便在于如何构建公平、合理、简捷的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机制,以确保混合共同担保人实现风险的共担和损失的分散。全文安排如下: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以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责任优先的判断为切入点,通过论述奠定行文所需的平等基础,并抛出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机制构建的话题。再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尽可能全面整理出构建工作所需集中解决的问题点。文章第二部分确定担保人追偿权的法理基础。以履责担保人的利益损失与免责担保人的利益所得之间无法律上原因为主线,通过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对比,揭示出混合共同担保中所暗藏的“利益转移”。并基于“权利寻租”困境解决的思路,论述法律赋予混合共同担保人追偿权的必要性。最后导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并对其本质与特征展开思考。文章第三部分论述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机制的具体建立。因各担保人于混合共同担保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在整个追偿机制运转中处于核心地位,文章通过具体数据,实例分析各计算方法的优缺点,最终提出确定担保人责任份额的基本方法,并明确其适用例外。随后,文章着力解决担保人追偿权行使过程中所遇到的信息不对称、权利行使额度限制以及双重追偿顺位限制等问题,搭建担保人追偿权行使的通道。最后,以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利对担保人追偿范围所产生的影响为落脚点,减少制度的不确定性,以保证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机制的稳定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