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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是国内绿化苗木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该公司上市后,其股价曾一路高升,最高涨至每股63.88元,呈现一片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2011年3月17日,该公司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自此,该公司股价一路狂跌,最终该公司以重组收场。这一事件被人们称为“绿大地事件”。透过“绿大地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公司上市、股票发行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的主旨,即在于反思这些问题并寻求解决思路。本文在对“绿大地事件”所折射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要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全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中欺诈的表现。在绿大地公司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利用固定资产差异,虚增资产;采取虚构客户,设置关联交易和销售退回的方式,虚增收入;通过频繁变更会计数据,随意更改业绩,虚增利润;同时,该公司频繁更换高管和审计机构,试图减轻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审计对公司财务的监督的压力。上述四种表现,体现了绿大地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达到上市的目的。“绿大地事件”发生后,公司大股东成功套现、中小股东权益受损严重,这是绿大地公司通过财务造假上市发行股票最有力的证明。第二部分: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事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通过研究,笔者发现:绿大地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事件,集中反映了我国对欺诈发行股票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欠科学、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制衡机制缺失、公司外部监管机制乏力、欺诈发行股票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也是当前我国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展资本市场中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预防和惩治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对策建议。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旨在预防和惩治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以下对策:完善预防和惩治公司欺诈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有利于防止欺诈发行股票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明确公司上市和上市公司监管和服务方的责任、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