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会计出于记录经济业务的需要而产生。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反映部分经济业务时,传统的利润表已经表现出了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满足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于报表信息及时性的需求,基于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收益模式受到综合收益观的巨大冲击,综合收益观更能切实满足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让使用者充分了解企业真实的运营状况和净资产变动情况,从而能够有效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各种决策。2014年,财政部根据我国当下经济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修订了原30号准则,对之前的利润表列报格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新准则要求其他综合收益(OCI)要按照未来期间是否能够重分类进损益分别进行列示,同时分明细项目进行列报。距实施新30号准则已近五年,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及披露情况究竟如何?是否达到准则预期的效果?在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又是否暴露出了问题?基于此,笔者立足于OCI列报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使用会计信息的角度,通过对当前房地产业上市公司OCI列报的情况分析,结合对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泰禾集团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所有房地产业上市公司,以及拥有与其他综合收益相关业务的企业提出有建设性的指导和建议,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本文以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要求,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与披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一方面,准则制定得不够具体完善,致使报表间逻辑关系不明确,实际执行缺乏明确标准;另一方面,财会人员对准则的理解也不够深刻,使得没有基于重要性的原则对重要的明细项目单独进行列报。因此,笔者建议:第一,明确规定OCI的核算范围和明细项目的列报名称;第二,对目前的利润表采用两表法列报;第三,增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报表项目,提高信息含量;第四,建立以综合收益为起点的间接法下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第五,加强对涉及OCI的业绩评价方法的研究和财会人员的相关培训。以上建议将有助于提高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和披露的规范化程度以及会计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