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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有句古老的法谚:“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任何法律制度的建构都必须确立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确立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对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拟从分析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阐述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解析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性质、原则、范围、类型,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法律构想,以期对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有所帮助。
第一章主要是对司法鉴定人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以及建立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主要分析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应当遵循的追究原则、追究范围等。
第三章系统总结了我国在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思路:第一,在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上,应由单方面注重鉴定权主义的义务观向鉴定权主义义务观与当事人义务观并重转变;第二,在责任主体上,应由机构责任向鉴定人责任转变;第三,在责任内容上,应由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为主,向以民事责任为主转变;第四,在责任性质上,应由以契约责任、侵权责任为主,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第五,在责任实现上,建立责任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
第五章在总体思路的指引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法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