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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两种公司形态,其中股份公司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这种公司形态模式的立法初衷是有限公司面向中小企业设计,股份公司比较适合规模较大的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都是股东人数都受到限制、不能公开募集股份的封闭公司,但适用于有限公司的众多灵活有效的制度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能适用,导致实践中大型有限公司越来越多。如此,我国就存在公司制度资源浪费、公司法律形态混乱的问题,本文论证了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一体化整合的必要性,提出了对二者进行整合的思路。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的三种公司形态各自的特征,着重对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进行了分析比较,得出了二者区别是形式上的,实质上有更多相同点的结论。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公司形态,得出了有限公司原本即是是小型股份公司,两种公司都属于封闭公司,两种公司具有同质性的结论。第三部分分析了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分立存在公司制度资源浪费、同是封闭公司却适用宽严程度不同的规范、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没有体现出公开性这些问题,进而认为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体化的整合。第四部认为要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进行一体化整合,就有必要从整体上设计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框架。本文提出的公司形态整合的思路是按照公司股份是否可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将公司分为开放公司和封闭公司,同时整合之后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的内涵及其适用的规范需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