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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认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使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文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比较了两者之间的异同,并阐明了它们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关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本文重点分析了保险合同分类标准;收入和递延展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及责任准备金评估中采用当前的最佳估计以合理反映利润的方法。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文重点分析了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分拆标准;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第一阶段对于负债计量的改进措施,如引入现行市场利率、允许有条件引入未来投资收益、允许继续采用内含价值评估法和影子会计、以及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最低标准等。本文还介绍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和暂时性结论。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新准则是建立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基础上,对现有会计制度作了有限的改进。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没有照搬国际准则的条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更宽泛的规定,以便国内保险公司能够逐步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因此,新准则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这些制度缺失和实务困境,并就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
对于像我国这样的新兴保险市场,社会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知之甚少,使用通用财务报告来评价保险公司的价值,往往会造成低估,这一点对于寿险公司尤为明显。基于法定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只反映了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现有价值,并没有反映这些合同未来将给公司带来的利润,而寿险合同大部分是长期合同,剔除退保因素后这些合同的未来利润实现的可能性很大。内含价值评估法考虑了已生效保险合同的未来价值,并且反映了对于保险公司法定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的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地评价寿险公司的价值。因此,本文建议寿险公司在通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内含价值信息,并且介绍了内含价值评估的一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