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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分析受刑人张某、徐某诉监狱、监狱管理局的两个案件后,提出要正确处理监狱与受刑人的法律纠纷,保护受刑人的合法权益,法学上必须解决三个问题:(1)监狱与受刑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3)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哪些?围绕上述三个问题,通过研究,本论文集中阐述以下基本观点:(1)关于监狱与受刑人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应借鉴大陆法系的理论,把监狱界定为“封闭性公营造物”,性质上是一种公法人,一种特殊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受刑人虽然因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他们仍然是社会成员,是国家的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国家的公民,他们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剥夺特定的权益之外,也仍然享有普通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监狱行刑过程中,与监狱建立起特定的法律关系,作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2)关于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文认为应借鉴扬弃大陆法系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把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界定为营造物利用关系,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3)关于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内容。监狱作为公营造物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对受刑人依法行使监禁、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行政职权,同时必须遵循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和遵循合理性等行政法义务。受刑人作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控告权、行政复议救济权、行政诉讼救济权等权利。同时受刑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遵守监狱法律规定,接受监狱的监管、劳动教育改造等方面的义务。从研究思路上,本论文在全面反思我国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立法及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国际组织已有的法律及研究成果,归纳概括可资借鉴的经验,提出对我国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见解。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监狱与受刑人的法律性质研究。第二部分: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研究。第三部分:监狱与受刑人法律关系的内容研究。最后,在结论部分对以上研究成果作一个全面的总结,并依据以上研究成果对本文开头部分介绍分析的两个案例做了回应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