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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模式,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得音乐作品的重要来源,在我国一条基于网络环境的在线音乐产业链已经成型。但是由于数字和网络通讯技术的特性,使得在线音乐产业链相比传统音乐产业链发生了巨大变化,以传统音乐产业链为基础建立的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已经难以有效维护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版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在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版权人利益正遭受着严重侵害,这种危害甚至已经向现实世界延伸,使得我国音乐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遭受了极大的打击。如何通过对传统音乐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调整,使之能够应对音乐产业链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最终实现在线音乐产业链中各方利益平衡,已经成为了我们研究网络时代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课题,这也是写作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笔者以音乐产业链的变化为切入点,抓住个人用户、P2P软件网站、搜索引擎网站这三个在在线音乐产业链中新增的或者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元素,从实现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版权人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两方面出发,通过比较研究和对我国司法、立法实践合理经验的总结分别提出自己的对策,两者相统一最终达到实现整个在线音乐产业链中各方利益平衡的目标。本论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共约四万九千余字。第一章是本文的总纲,主要通过对网络环境下在线音乐产业链相对于传统音乐产业链的变化的介绍,说明音乐产业链的这些变化给建立在传统音乐产业链上的传统音乐著作权保护制度所带来的挑战,最终阐明本文写作的目的。第二章专门分析了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能力扩张引发的法律问题,对该问题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行为仍旧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其次,分析了网络私人复制行为是否还能构成对版权音乐作品的合理使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过分原则,笔者比较分析了美国、欧盟、以及代表国际唱片业者利益的国际唱片业协会对这一问题的三种不同立场。最后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指出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应成为我国应对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能力扩张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理想选择。笔者写作这一部分主要是为了对如何实现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提出自己的设想。第三章分析了P2P软件个人用户和P2P软件网站引发的法律问题,本章的论述分为以下三个部分:首先,笔者分析认定P2P软件个人用户利用P2P软件进行私人网络公众传播行为侵权了音乐版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但指出起诉个人用户并非解决问题的理想选择。其次,笔者结合美国相关案例分析了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规则的演化,及其对美国法院判断P2P软件网站的法律责任的影响。最后,笔者回到国内实践,分析了我国第一例P2P软件网站侵权案——步升诉飞行网案及其对我国基于P2P软件的音乐交换的影响,同时,对我国适用于著作权侵权领域的共同侵权规则进行了阐述。本章对侵权规则的分析也有利第四章对搜索引擎网站法律问题的理解。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这是由以百度MP3为代表的搜索引擎网站在我国当前非法音乐文件传播渠道中所占据的垄断性地位决定的,在本章中笔者以与百度MP3音乐搜索服务有关的最新诉讼——环球诉百度案为主线,结合Chinamp3案、济宁之窗案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代表性的相关案例,对我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判决思路进行全面解析,指出我国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第四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已经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法律责任的混乱,但是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却使得原、被告转变了思路,双方通过采用广告分享的业务模式开始走上合作共赢的道路。广告分享的业务模式是对网络共享本质的回归,可以在不改变最终用户免费下载音乐产品习惯的情况下使得最终用户、版权人、传播者的行为都合法化,是实现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版权人与传播者之间利益均衡的理想选择。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对避风港原则和著作权侵权通知和反通知制度这两套对实现版权人和传播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以使著作权保护制度能更好得承担起引导和促进版权人和传播者之间合作的重任。笔者写作第三、第四章主要是为了对如何实现在线音乐产业链中版权人和传播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提出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