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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侵权的判断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但如何结合具体行业技术的特点制定出等同侵权的客观认定标准,仍是一个未能妥善解决的难题。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并且在欧美日等诸多国家得到广泛运用。美国的等同侵权理论及具体判定方法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确立的。Mur Phy案确立了“功能-方式-效果”三一致标准,Hilton案明确了“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比较方法。等同原则的限制包括:禁止反悔原则、捐献规则、现有技术抗辩、反向等同原则等。日本“滚珠花键轴承案”肯定了等同原则,提出了等同原则的五个构成要件:非本质部分、置换可能性、置换容易性、非公知技术和特别事由(禁止反悔)。德国的等同原则采用目的解释论,借助Formstein案确立了等同原则,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我国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等同原则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逐个技术特征比较规则,但与域外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的等同原则仍然存在缺乏系统性等问题。专利等同侵权判定模式包括比较对象、判定方法、等同时间三个方面,在比较对象方面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引入逆等同原则。在判定方法方面,包括“功能、方式、效果三部测试法”、非实质性差异测试法以及显而易见性测试法。时间方面各个国家的判定各有不同。我国的等同原则在时间标准方面,应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日;在范围标准方面,应对开创性发明和改良性发明给予不同的保护范围要件待遇,对外观设计侵权不适用等同原则。在程序体系方面,应建立统一、高效的专利审判制度,严格的专利行政审批程序和法定、专业的鉴定机构。在排除体系方面,应纳入主观排除和客观排除制度。涉及等同原则中的主要技术领域有:机械类发明、电学类发明、化学类发明、带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在等同侵权的认定过程中,对机械类发明应当重点考察机械的组成部件、部件的位置及连接关系等方面。在电学领域,更多地运用了功能性权利要求。创造其性判断应当着重考虑电路结构、连接关系及其功能,还要考虑电路的工作状态。对于化学类发明,应当全面确立以方法界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建立“必要性”的审查规则,在等同侵权的认定中,对方法技术特征采用全部限定法,来明确等同侵权中的适用规则。对带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加以撰写,以功能限定结合现有技术作为等同侵权判定依据。在创造性不同的发明类型中,开拓性发明,开拓性程度越高则专利权人所能获得的保护范围就越宽。我国的法律对开拓性发明确定了适当宽松的等同保护范围,对其检验应主要交由市场和社会来进行判断。组合发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法律来确定组合发明的侵权判定标准,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在判断是否属于“显而易见”时,美国法院确立了“Graham测试标准”的四个要素我国可以借鉴。选择发明,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的选择发明来说,专利侵权判定依据三种不同情况适用不同原则。要素变更的发明,应当在“方式——功能——结果”三要素基本判断法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的基础上来进行判定。适用等同原则还应关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代表的专家证人标准。专利诉讼中涉及到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有必要依赖专家证人制度对专业问题予以澄清和解释,等同侵权判定过程中专家证人需要有一定的选择标准,作为行内普通技术人员,“普通”二字对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有不同的含义。普通技术人员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其目的在于最终实现知识产权法利益保护上的平衡,在司法中运用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