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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出资制度占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简单的资本组合并不能很好的反应公司的资信能力,公司资信能力往往更多地与可变现资产挂钩。尽管如此,确保公司拥有良好的信用、保证公司的基本经营所依靠的仍旧是资本,即由股东出资汇聚而成的公司资本。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股东由于出资的瑕疵而产生的司法纠纷非常多,在各种公司运作过程中引发的司法纠纷类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望文生义,瑕疵股权就是股东的出资存有瑕疵的股权。学术界、实务界对瑕疵股权纠纷一向关注颇多,其中对包括以下等诸多问题尤其重视:如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的转让合同是不是有效、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在瑕疵股权转让之后,被转让瑕疵股权的人将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针对学者们的多番争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些更深层次的探索及讨论。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范围及研究目的。第二部分,解释及说明瑕疵股权的概念、类型及成因。瑕疵股权是存在着出资瑕疵的股权。其次,对股权、出资义务及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索,得出以下观点: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前提要件是出资,这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股东并没有实际履行出资的义务,或者没有适当地履行出资的义务的情况下,会影响他的股东资格。因此,得出结论,瑕疵股权也是有可转让性的。最后,对瑕疵权转让的基本形式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特征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研究。这一部分内容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了简要说明,并对其中最有争议的四种学说:区别对待说、有效说、折中说及无效说进行了评析。其次,介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最后,对于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几种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探讨瑕疵股权转让之后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怎样承担等相关问题。首先介绍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责任类型,其次分析民事责任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再次,对相关观点如出让人是否完全承担瑕疵股权的民事责任、或由受让人完全承担,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等进行评析并得出结论:应区分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间的约定来确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及受让人是否可以向转让人追偿的问题。除此之外,瑕疵股权转让之后,如何应对民事责任承担对象的转变,公司、其债权人、相关股东应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在本部分得到具体分析。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对于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司法纠纷中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和预防瑕疵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规范,比如对如何增加公司相关从事人员的责任和建立失权程序等进行了相关探讨。第六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