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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使其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在理论上缺乏必要的研究。作为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程序。论文共分三部分:首先,本论文对我国的简易程序进行了检讨。指出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缺陷。并从实践出发,认为由于我国对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混乱,以及缺乏内部的体系结构,导致了在适用中的混乱,且未实现其自身的功能。笔者认为从对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化出发,应该对我国的简易程序进行系统化分析。建立相对应的体系化的简易程序,是完善我国简易程序的重要内容,其中,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则是这一工作的重要内容。因为这种诉讼模式使得案件在受理、审理以及宣判的过程中都大大减少了对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时间的需求,降低了成本(包括法院和当事人),提高了效率,使公正不会“迟到”。第二部分,笔者提出小额诉讼的建立主要作用是解决在复杂的诉讼程序下,社会普遍存在的小额轻微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司法救济或救济无效果这一矛盾,并将小额诉讼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情节简单的事件引起的轻微权利侵害。世界上,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对小额诉讼都在进行着有益的探索,虽 1<WP=6>然在实践中,目前的程序并不是十分完善,但各国并没有否定这一制度,相反各国正在努力改进这一诉讼制度,并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的简化、限制上诉等方面达成了一些共识。因为小额诉讼程序有着其自身的诉讼价值。第三部分,根据前两部分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比较,笔者提出建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需要面对一些不利的后果,包括程序的正当性问题、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程序内在缺陷的克服等。为此,本章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设计。与我国的许多学者是根据立法上的规定进行解释不同, 本文根据简易程序的概念出发,对我国的简易程序提出了应该进行体系化地立法的观点,并与纠纷的类型化相联系,指出了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而对于小额诉讼的标的,本文并未仅仅限于小额的金钱诉讼,而是定位于小额事件引起的轻微权利损害,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构建小额诉讼的价值和困难,最后,论文对我国的简易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程序设计。本文主要的分析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学、法经济学、实证分析法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