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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当事人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最经常使用的责任承担形式,其基本的、重要的作用不容忽略,如何顺利实现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法功能的主要体现。本文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和基本限定规则的层面进行思考和分析,进而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讲述了对损害的理解、对损害赔偿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以及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这些涉及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方面和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和范围的确定。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另外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例外——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在文中亦有较为详尽的叙述。第三部分是对第二部分的一个对比写照,主要讲述了违约损害赔偿在完全赔偿这个基本原则之下还应当遵循的一般限制规则和特殊限制规则。特殊限制规则主要表现为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减轻损失三个方面。对三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叙述,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和论述了三大限制原则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论述基础上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