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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下的立法者、学者以及法院管理者当中弥漫着一种思想观念,即法官的一切滥权行为都是由法官的权力缺乏约束造成的,因而无论是在立法层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在法院内部对法官进行严格管束,都是十分必要和应该的。这种观念可被称作“规训的逻辑”,它是缺乏反思性的,值得批判。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权威,法官兼具“专业权威”与“政治权威”,法官权威亦即专业权威与政治权威的复合体。其中,法官的专业权威包含“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以及“认同法制运作方式的社会文化”这三重要素;法官的政治权威则包括“自上而下的授予”以及“具有实施强制措施的能力”这两方面要素。理想的法官权威形态应该是以专业权威为主导、以政治权威为后盾。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官的权威形态却是以政治权威为主、以专业权威为辅。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规训的逻辑”在司法管理领域的一个典型代表。法官绩效考核制度能够加强国家权力对法官的规制能力和问责能力,凸显法官作为国家意志的“代言人”的身份,因而有助于提升法官的政治权威。但通过对法官绩效考核与职业篮球技术统计这两项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类推,职业球员中的“刷数据”行为不仅同样会发生在法官身上,甚至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而导致这种行为在法官中更为流行。因此,绩效考核制度对于法官的专业权威来说,更多的是消极的抑制作用。由于法官兼负政治权威与专业权威两重身份,因此,“法官的组织”,即法院,也应该是“科层型”与“自治型”这两种组织类型的结合,而法官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便是应该以“规训的逻辑”和“自由的逻辑”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念形态中的哪一种来指导法官管理制度的建设。卡尔·曼海姆关于理性有两个著名的概念,即“功能理性”与“实质理性”。“规训的逻辑”正是功能理性的产物,而“自由的逻辑”则恰好源于实质理性。司法裁判工作在本质上乃是一种实质理性活动,法官的专业能力也正集中体现在他的实质理性方面。因此,以“规训的逻辑”来指导法院建设,以“科层型”组织模式来管理法官,其实质是以功能理性取代实质理性,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官的实质理性受到压制,不利于法官专业能力的提升及培养符合未来法治社会要求的“专业权威主导型”法官。以“规训的逻辑”来治理法官滥权行为可能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从长远看,我们应该摒弃“规训的逻辑”,重建法官实质理性的培养机制。而司法裁判文书公示制度可作为未来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参考方向。本文的意义在于批判了一种长期流行于国内学界以及实务界的未加反思的思想观念,即“规训的逻辑”。这一批判同时也为我们思考法官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改革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