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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来源于自然人个人各项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直接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正式落地实施,并在随后的30多年中历经多次重要修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都保持递增的趋势,在整个税种中的占比也日渐突出。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贫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鸿沟日益扩大。基于此背景,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再次改革的迫切期待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被无限放大,社会各界纷纷将关注点聚焦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作为税制要素基本内容的纳税单位问题对个人所得税制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纳税单位的选择问题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纳税单位的选择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重点问题,它不仅决定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等具体要素的制度设计问题,还影响到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纳税遵从度。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将纳税单位定义为个人,在此基础上确定了3500元的费用扣除和多级累进税率,将量能纳税原则作为征纳原则。却忽视个人的消费情况、纳税能力不仅受自身收支情况的影响,更受到家庭经济情况的制约。纳税人在婚前婚后所需负担的生活开销差异较大,婚后夫妻双方是否都具备经济收入,需要抚养子女和老人的个数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实际纳税能力。针对我国社会中家庭形态存在诸多差异的现状,我们应将家庭变量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考量范畴,诸多西方国家沿用的家庭课税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为做到最大程度考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本文倡导国家制定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本文首先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现状与问题。其次介绍两种纳税制度各自的特点并进行比较。通过税制模拟的形式论证家庭申报制更能体现税收横纵向公平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更符合“量能纳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使文章的立足点更具说服力。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家庭申报制在中国的可行性展开深入分析,以家庭结构发展和家庭思想为切入点,并对量能纳税和受益原则范围的重新界定,证明家庭申报制极高的可行性。然后提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给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改革的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