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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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证券、期货犯罪中危害性质较重的犯罪之一,但是截至当前,无论是我国刑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均未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内涵形成统一认识。而且,我国刑法第182条在列举了几种典型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之后,规定了“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这一概括性条款进一步模糊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界限。因此,正确把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行为本质,明确其具体行为方式,了解其犯罪行为形态,对于适当划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处罚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行为本质。本章首先论述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而非垄断行为。这种欺诈本质也是多数证券、期货犯罪的共同本质。在此基础上,通过阐述虚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所反映的供求信息的欺诈行为与虚构或隐瞒其他信息的欺诈行为在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作用机制上的差别及研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进一步论述了能否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行为本质限定为虚构交易市场反映的供求信息的行为。第二章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本章通过研究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期货交易规则及具体案例,重点阐述了操纵市场行为中的连续或联合买卖、相对委托、冲洗买卖及虚假申报行为。并在第一章犯罪行为本质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等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界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其他方法”不应完全以行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认定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为依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认定的蛊惑交易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不宜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行为予以定罪处罚。第三章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行为形态。本章主要论述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停止形态和共犯形态下的行为样态。重点阐述了该罪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行为的既遂及共同实行行为的认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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