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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世纪英国东南部的诺福克郡,农民的份地与其他地区典型庄园制下的份地有很大的差别。本文第一章首先在典型庄园制份地的对比下,对11-14世纪诺福克郡份地的特点做了详细的阐述。自诺曼征服后,庄园制在米德兰地区盛行,成为中世纪英国庄园的典型。庄园的土地一般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其中农民的份地大小相对都是很均等的,在13世纪典型的庄园调查中,多数农奴份地和一些自由份地通常都以规则和统一的卡勒凯特(karucate)、维尔格特(virgate)、半个维尔格特、1/4维尔格特、伯维特(bovate)或半伯维特(在中世纪英国,标准的伯维特、维格特和卡勒凯特分别是15英亩、30英亩、120英亩)的单位列出。牲畜、农具等农业生产工具则与这种标准的划分相配套,与份地相关的费用与义务也严格按照伯维特、维尔格特来进行分配,这种标准性是份地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然而在中世纪的诺福克郡,标准的伯维特、维尔格特和卡勒凯特等份地的划分单位几乎都没有。尽管有少数份地多少保留了一些典型庄园制的标准性,但是占主导地位的却是大量分散、不规则的小块份地,小的只有几路得(rood,为一英亩的1/4),大的也不过数十英亩,尤其是在马特姆(Martham)地区的诺维奇(Norwich),这种情况表现得非常突出。 第二章主要对分割继承制进行了探讨。关于诺福克郡这种份地是如何形成的,英国著名农业史学家瑟斯克的分割继承制说有着较大的影响。瑟斯克认为,诺福克郡之所以形成了这样分散、不规则的份地,主要是由于后来的人口增加带来的分割继承制,造成了大块份地的被分割,形成了份地的交叉分布,带来了经营的不便;同时,随着人口的增加,大量的草地变为耕地,草地不足,被迫引入收割后在耕地上放牧的办法。这主要是一种人口论的解释。从众多历史文献中可看出,分割继承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份地的分散和不规则。然而,研究的不断深入表明,分割继承制并不能完全解释这一现象,它的作用受到了许多的限制,很难说它是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在许多情况下,诺福克郡的分割继承制都难以造成农民份地的分散和不规则。比如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份地都是不允许分割继承的;继承人之间达成共识共同持有份地而不将其分割,这也使得份地保持完整;此外大量的份地买卖、转让活动,也能使已经分散的份地再次集中起来;不分割继承制的存在依然有力制约着份地的分割,等等。由此可以看出,瑟斯克的学说还有待补充和完善,诺福克郡份地特色的形成,其背后还有更多的原因。 继第二章对分割继承制说进行讨论之后,第三章在广泛吸收和参考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影响诺福克郡份地形成的其他四个原因。一、中世纪诺福克郡经济发达,人口众多而土地相对较少,使得份地不得不分成小块以满足大量人口的需要。大村庄的密集聚居方式也使得份地被分割,难以聚成一块。二、这种份地的构成,使农民的劳动时间在全年能得到合理分配,消除季节性空闲,促进了畜牧业和农业的良性循环,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由于人力资源丰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小块的份地也能得到很高的产出从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人们就更加倾向于各自持有和经营自己分得的一块份地,这样也促进了越来越多的小块份地的形成。三、由于历史的原因,诺福克郡深受斯堪的纳维亚传统的影响,自由氛围很浓,庄园制的发展极不充分,自由人占据了大多数。这样的社会结构使得农民基本不受封建采邑制度的束缚,能够自由地经营、买卖份地;领主出于经济收益的考虑也没有兴趣大规模集中份地,于是诺福克郡的份地呈现出不拘于标准单位的丰富形态。四、在诺福克郡,货币地租盛行,由于这种地租形式与劳役地租相比风险小,能够为领主赚取更大的利润;再加上14世纪黑死病之后粮价下跌,劳动力价格上扬的原因,领主的经营往往利润不大或无利可图,许多领主开始将庄园自营地出租,在庄园管理方面也不再考虑农民份地是否保持完整,放松了对农民买卖和转让份地的限制。因此,农民份地出租或买卖现象增多,农民土地市场非常活跃。领主自营地分成小块出租,农民频繁地买卖、转让份地,进一步使得诺福克郡的份地呈现出这样分散、不规则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