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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二OO四年九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和谐社会建设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摆在了各项工作议程的重要位置上,我国学术各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及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问题,则是近年来才提出的一个新的课题。对于这一课题,我国学术界包括经济法学界目前尚成果寥寥。笔者认为,经济法与和谐社会都要求达到社会的稳定、协调、有序和良性发展,不论从其内容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存在一定的契合点。其具体表现在:①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主体与经济法使命的担当主体存在统一性;②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理念相契合;③经济法利益协调的理念与和谐社会利益协调要求相一致;④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是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共同追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从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伟大战略目标存在的契合点出发,着力论证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经济法作为一个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部门,不论从其治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本质属性上、追求实质公平正义观的价值取向上,还是其基本内容上,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并具体论证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和谐社会的概念及其提出的背景,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社会的和谐状况,指出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战略构想的契合点,指出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和法律保障。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证了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为:①经济法在本质上促进了和谐社会发展;②经济法的实质公平正义观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③经济法从其基本内容上保障了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