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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支撑,所有权性质和公有资本特征使得政府要求国有企业不仅要承担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追求经济效益的盈利性使命,而且还践行着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性使命。同时,国有企业长期存在“所有权缺位”、“一股独大”的现象,提供了政府干预国有企业的条件和环境,因而在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同时还具有社会及政治色彩,加之既往体制改革遗留等历史问题,国有企业仍然承担着繁重的社会性负担。尽管经历了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之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司制度,但分权制改革后的地方政府仍然承担着就业、福利、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政治责任,依然具有干预国有企业的强烈动机,集中表现为将政治职能内化到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之中,进而使得国有企业呈现出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特征。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由此奠定了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拉开了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通过非国有资本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政府过度干预和经理人自利所引发的国有企业代理问题,提升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但学术界现存相关文献却少有研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非国有股东治理对国有企业社会性负担的可能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2013-2017年我国沪深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手工收集国有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与人员委派情况,运用多元回归及分组回归的方法分别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维度探讨了非国有股东治理对国有企业社会性负担的影响效果。研究发现:(1)无论是在股权结构维度,还是在高层治理维度,非国有股东治理都能显著地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性负担,相对于非国有股东单纯的持股比例而言,与国有股东形成股权制衡和向国有企业治理层委派代表更能抑制国有企业的社会性负担;(2)基于国企行政层级细分发现,相对于中央企业而言,非国有股东对社会性负担的负向影响在地方国有企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3)基于国企功能分类比较发现,相对于公益性企业而言,非国有股东对社会性负担的抑制作用在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同时发现,非国有股东在高层治理维度的参与程度却显著地提高了特殊功能类国有企业的社会性负担。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理论方面,首先丰富了社会性负担的研究视角。以往学术界主要针对政策性负担展开研究,多数学者研究了政策性负担的动因以及经济后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在“去产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之下,国有企业承担战略性负担的职能有所弱化,突出表现为承担地区政府在扩大就业、增加福利支出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公共职能,故而近年来已有少数学者将研究视角切换至社会性负担范畴,但相关文献较少。其次,本文立足于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集全篇之力论证了非国有股东在推动国有企业“释负降冗”方面的作用,不仅丰富了非国有股东治理的相关文献,而且弥补了以往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研究重经济视域范围而轻社会视域范围的缺憾。在政策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一项顶层设计机制,作为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抓手,主要是通过引入“到位”的非公力量,充分发挥非国有股东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形成联动优势效应。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它在确保国有企业“增效”方面的作用,也要看到它在促进国有企业“降负”方面的影响,助力于国有企业降低冗余的社会性负担更应是混合制顶层设计的内在目标和应有之义。基于这个角度而言,本文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非国有股东治理对国有企业社会性负担的研究有助于为今后国企混改提供些许的经验证据和政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