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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围绕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公诉机关一般只对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概括的意见和建议,量刑问题的裁判主要由法院单方面决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甚至不同的犯罪主体,判决结果是不同的,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量刑失衡不仅增加了对犯罪人改造的成本,消弱了刑罚的功能,而且还造成了对刑事公正的直接否定。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本文共分五个章节对量刑规范化进行论述。第一章介绍了量刑的概念、作用;第二章着重分析了量刑失衡的原因,重点从对量刑重刑主义、在量刑中忽视刑罚个别化及相似个案间量刑偏差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状况、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与量刑规范化的关系;第四章主要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判例与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判例对规范化量刑的作用;第五章在上述各章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定刑的状况、法定刑的规范化与量刑的规范化的关系进行了梳理。量刑公正是刑事公正的最终体现,只有体现于量刑公正、合理的刑事公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为改善这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研究。2008年底中共中央将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项目。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长远来看,量刑规范化的顺利实施,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刑事犯罪,更加有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笔者是一名基层刑事审判人员,在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进程中,也深深体会到它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写这篇文章,也仅是对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一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