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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指侦查机关为收集、发现证据和保全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不同的侦查行为前后联结,形成一个完整的侦查程序,是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具体表现。侦查权的行使在我国具有极强的行政性特征,侦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浓厚的强制性、行政性色彩,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强制性行政调查活动而非司法性行为。侦查行为的非正当实施常常侵害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财产所有等多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何更好的发挥侦查行为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实现侦查行为的正当性,充分发挥侦查行为的正向作用,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实现侦查行为的正当性,就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意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性侦查行为。 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意性侦查行为和强制性侦查行为呢?针对这一问题,文章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概念解释的方法,从四个部分进行了分析、论证: 第一部分是侦查行为正当性的理论基础。从分析侦查行为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出发,阐释了侦查行为正当性应具有的程序性、正义性理论要求。 第二部分是侦查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四个部分:首先,探讨了侦查行为类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对任意性侦查行为进行了法理、特征、价值三个方面的分析;再次,对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了法理、特征、价值三个方面的分析;最后,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行为的规定进行了立法考察,以期获得某些启示和借鉴。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侦查行为的正当性进行检讨。指出我国侦查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和体现出的非正当性特征。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侦查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建构。首先,提出基本思路;其次,探讨了实现途径;最后,进行了制度构建,以图探索我国侦查行为正当性的出路,实现在实施侦查行为中给予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