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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可以说是赌博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行为方式,因为这种行为直接引诱他人进行赌博并为赌博创造了便利条件。所以各国和地区刑法中只要规定了赌博犯罪的,基本上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最早在刑法中作出规定的是1840年的法国刑法典。而在我国,长期以来更多地强调对危害社会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而放松了对赌博违法犯罪的警惕,尤其是开设赌场这种犯罪行为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直到1997年的刑法修订后,开设赌场行为才开始成为赌博罪中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并逐步被社会各界人士所关注。值得欣慰的是,2006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将“开设赌场”这种行为方式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可以说,这是对赌博犯罪立法改革的一个显著的重大进步。
在我国,目前关于开设赌场犯罪的研究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数量较少,专门系统研究开设赌场的专著几乎空白,学术论文也并不多见。二是相对肤浅,很多都只是有一小部分粗略谈到有关开设赌场的问题,而且没有令人耳目一新的见解。三是比较久远和陈旧,对于开设赌场犯罪所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无从涉及。这种状况不利于学术繁荣以及打击赌博犯罪,尤其是严惩开设赌场犯罪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开设赌场罪及其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个人粗略的探讨,故撰写本文。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里,笔者首先是通过从介绍全球赌场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状况入手,然后引出各国和地区现行的关于赌博以及开设赌场犯罪的立法,对他们的立法理念进行概括分类说明,并一一分析认定。在第二部分里,笔者着重论述了我国的开设赌场罪,先是简要阐明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再具体分析了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特征,最后设想在司法实践中,要对开设赌场罪进行准确定性,所可能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有效建议。在第三部分里,考虑到了由于在现实社会中,网络赌场的普遍兴起,使得赌场已经不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空间处所,而这些赌博网站对我国却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特殊危害性。鉴于这一情形,单独设立了一章的内容详细阐述网络赌场的现状及遏制网络赌场所面临的困境,并进而提出应对新情况所该采取的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