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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它对于保护公民、国家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免受侵害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对于刑法来讲也是一项非常特别的制度,它让一部专门规定“什么是犯罪”的法律,增加了“什么不是犯罪”的内容。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在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对正当防卫的研究也应该有所跟进。本文试图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各种观点进行整合、分析,结合目前较新的法学理论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进行论述。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防卫权的性质。在本章里,主要讨论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防卫权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律权利,这种分歧体现了不同的时代背景,各有优点;另一个问题是正当防卫是权利行为还是免责化行为,正当防卫符合权利的所有特征,所以是权利行为。第二章论述了正方防卫成立条件应包括五方面内容,即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第三章为论文的核心部分,从五个方面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首先,对正当防卫这一起因条件的理解,应该从“不法性”、“现实性和紧迫性”与“侵害性”三方面入手。在范围上不法侵害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过失侵害和不作为犯罪也属于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指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现实存在并且较为紧迫;“侵害性”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和威胁。其次,防卫时间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时机。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应该分情况确定,而不应当只通过一种标准确定;事先安装防范措施的行为一般意义上应当理解为一种广义的犯罪防范措施,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视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再次,成立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通说认为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但存在争议,这种纷争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分歧的体现。本文认为不能过分强调防卫目的,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缺少防卫目的的正当防卫。又次,防卫对象应该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属于不法侵害,因为他们也需要遵守法律,只不过其违法行为不需要受到法律追求,但不负责和行为本身违法与否是两码事。对动物侵袭实施的防卫行为,实际上的防卫对象是幕后主使者,而不是动物,所以动物不能成为防卫对象。最后,防卫限度指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能是直接故意,而只能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第四章论述了特殊防卫权的若干问题。在称谓上,应将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称谓特殊防卫权;在适用对象上,应包括杀劫、强奸等行为,而不仅仅是这些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