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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问题是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而产生的新问题,近年来也成为法学研究上的一个热点问题,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对于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设定的专门性规范。网络侵权不仅仅是网络用户与被侵权者之间问题,更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莫大的关系,怎样区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网络侵权之所以成为特殊侵权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主体的分类以及归责原则的特殊性造成的,此外,网络侵害民事权益客体的内容和形式也是要明确的,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释义及展开分析,阐述网络侵权的特点、严重性和完善立法的紧迫性成为重点,以期在《侵权责任法》这个大视角下对网络侵权问题进行法律制度上的重构,以司法解释的方法形成网络侵权专章的形式,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进行分类和定位,对具体的一些制度和法律名词术语进行释义,结合构建我国互联网的法治的需要借鉴的途径,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侵权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安全港”抗辩制度,通知取下程序,提示、明知规则等为网络侵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和立法经验支持。由于欧美发达国家网络时代开始的比较早,网络侵权的研究也比较的深入,德国于199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侵权的成文法,学者称为“多媒体法”,将网络服务商进行了分类,开启了网络侵权立法的先河。美国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经美国国会通过并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对网络时代数字版权侵权问题作出了制度构建,此法建立的诸如“避风港抗辩”原则、通知取下制度、网络服务商的分类规制法等制度,这些制度对网络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成为网络侵权立法的所模仿的法律,被许多国家和地区后来的网络侵权立法所借鉴。欧盟地区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电子商务指令》,借鉴了美国网络服务商分类规制制度,但在具体的立法分类和操作上有很大的不同,并对网上所有的侵权行为作出约束,这是网络侵权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日本学者完善了通知取下制度的时效限定等具体实施运用的问题,也是对网络侵权问题研究的一个贡献。我国的网络侵权法律从无到有,已有很大进步,但由于网络立法实践时日尚浅,只是零散的规定在多部效力层次较低的法规条例当中,网络侵权在整体制度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归责原则设置、通知与反通知制度方面存在较大缺陷,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