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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开放,越来越多国外的优秀影视作品借助互联网这一有力途径进入我国,成为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娱乐组成。在这一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网络组织,字幕组,一直以来作为幕后英雄为国外优秀影视作品的传播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字幕组将非中文作品的对话等翻译成汉语,并配备上适当的字幕,让原本大部分国人无法理解的外文作品迅速获得流动性,从而促进了海外影视作品在国内的繁荣。但是,由于字幕组的行为并非受到法律的许可,因而其做法存在争议性。字幕组的行为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将国外的影视节目的内容翻译成本国语言,并且制作字幕,将字幕文件放置在互联网上供人们无限下载。另一方面是将字幕与影视节目一起打包,形成便于流通的压缩格式,人们不需要再分别下载视频和字幕文件,因而更方便查看和欣赏。这两个行为有关联性,但也有着显著的不同。字幕制作的过程本质上是借助了原始作品的剧本,对原作者创作的对白文字进行了翻译。换言之,这一翻译字幕从原始剧本翻译而来,因而字幕组翻译的行为要受到原始作品创作者的约束。打包压缩字幕和视频的行为,则不仅涉及对字幕的翻译,还涉及对原始影视节目作品的大规模传播。这些原始影视节目,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入互联网后,因为语言不通的原因本无较强流动性。但在字幕的协助下,一个优秀的影视节目将会很快释放其流行性,获得大众的认可。由于未经过授权和许可,这些影视节目本不应当在互联网上进行流通,在互联网上的面向不确定受众的下载本质上是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的侵权,所以字幕从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字幕组并非我国独特的文化现象。在世界上绝大多数互联网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存在这一行为,且这种做法在该国内的活跃程度与其文化接受程度成正相关,与网络监管力度成负相关。各国都对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与本国的立法习惯有关,另一方面也立足于本国的历史。我国在字幕组相关方面的立法和监管工作仍在探索之中。本文立足于对字幕组行为的著作权法分析,结合我国相关情况对字幕组的行为进行了法律研究。文章从字幕组的发展开始,讨论了字幕组行为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字幕组的行为逐渐丰富和多样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主要包括制作字幕过程中所涉及的对原作品的翻译是否获得许可,将影视作品进行非法传播侵害了著作权所有方的何种权利等。鉴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方往往是其他国家,所以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又探究了国际社会对字幕组行为的认定,主要以知识产权领域立法相对完善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主,同时涵盖了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做法提出了建议。